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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點摘要|LV品牌防衛戰之戲謔仿作(Parody)Part 3
前言
LV依商標法行使權利是否可主張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5條,且彩色圖樣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台灣樂金公司主張本件係戲謔仿作(Parody),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規定之合理使用,是否可採?
謝依婷 Ada Hsieh
2023年9月4日


案例重點摘要|LV品牌防衛戰之戲謔仿作(Parody)Part 2
一件成功的戲謔仿作必須向消費者傳達「一個與商標權人不同的主體,在對該商標權人的商標或其政策開玩笑」,戲謔仿作必須向一般旁觀者清楚表達「被告與系爭商標權人沒有任何關係」
謝依婷 Ada Hsieh
2023年9月4日


案例重點摘要|LV品牌防衛戰之戲謔仿作(Parody)Part 1
戲謔或玩笑與一國之語言、文化、社會背景、生活經驗、歷史等因素有密切關係,本國人對於外國人常見之笑話,就算能了解其字面上的意思,也未必能領略其中的幽默意涵,且戲謔或玩笑中所含之幽默成分,有時必須由聽者經過一定之推論、思考的過程,才能領會其中笑點何在,而商標圖樣是否會使相關消費者產生
謝依婷 Ada Hsieh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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