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 作家相片謝依婷 Ada Hsieh

案例重點摘要|LV品牌防衛戰之戲謔仿作(Parody)Part 1


戲謔或玩笑與一國之語言、文化、社會背景、生活經驗、歷史等因素有密切關係,本國人對於外國人常見之笑話,就算能了解其字面上的意思,也未必能領略其中的幽默意涵,且戲謔或玩笑中所含之幽默成分,有時必須由聽者經過一定之推論、思考的過程,才能領會其中笑點何在,而商標圖樣是否會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往往決定在相關消費者看到商標圖樣那一瞬間之立即反應(不需要經過太多推理及思考),是否會與其他之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同一或有關聯之印象。
(此為示意圖,非本文案例的商品)

前言

戲謔或玩笑與一國之語言、文化、社會背景、生活經驗、歷史等因素有密切關係,本國人對於外國人常見之笑話,就算能了解其字面上的意思,也未必能領略其中的幽默意涵,且戲謔或玩笑中所含之幽默成分,有時必須由聽者經過一定之推論、思考的過程,才能領會其中笑點何在,而商標圖樣是否會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往往決定在相關消費者看到商標圖樣那一瞬間之立即反應(不需要經過太多推理及思考),是否會與其他之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同一或有關聯之印象。

事實
LV為世界最大法國精品集團- LVMH集團,並取得中華民國註冊等商標。LV將系爭商標廣泛使用於其產品上,其中,最知名的莫過於誕生於西元0000年的經典商品Speedy包,其深受全球相關消費者所喜愛,並於我國持續熱銷至今日,自95年以來,LV之Speedy包款之銷售額更是年年達到極高之新臺幣13 數億元之業績,乃LV之經典包款。此外,LV並以該經典包款作為基礎,多次推出不同設計且限量發行之創新版本,每每造成熱潮;而LV於2003年推出由日本知名藝術家村○○(Takashi Murakami)所設計的彩色MonogramMulticolor圖樣,亮麗活潑之色彩,不僅大幅擴展LV原有之消費族群,更引起全球一包難求之搶購風潮,Monogram Multicolor 亦廣泛使用於LV包款以外之眾多商品,包括織品、腰帶、鞋靴以及其他配 件,並使用於LV專賣店外牆。Monogram Multicolor 並於2004年經美國著作權局核准註冊。LV之系爭商標、Monogram Multicolor 設計與Speedy包款等著作,以及Speedy包款、Monogram Multicolor 設計之著名表徵,均應享有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公平交易法之保護。
而台灣樂金公司為韓商LG集團旗下韓商樂金生活健康股份有限公司(LG Househo 03 ld & Health Care Ltd .,下稱韓商樂金公司)之臺灣分公司,屬販售彩妝之時尚產業,旗下並有包括THE FACE SHOP門市。詎LV於105 年10月 06 間發現台灣樂金公司所販售之粉盒、小束口袋及手拿鏡上,未經LV之授權或同意,即使用高度近似於系爭商標與Speedy包款外觀之圖樣並以 幾近相同於LVMonogram Multicolor 之彩色外觀方式呈現,甚且於其廣告文宣中強調:「最值得珍藏的名牌氣墊粉盒」。
台灣樂金公司臺灣樂金公司之前述行為,已嚴重侵害LV之商標權、 著作權,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LV遂於105 年 10月21日提起刑事告訴,經警於同年11月2日進行搜索並查 扣上千件系爭商品;另台灣樂金公司臺灣樂金公司自行交付上百件系爭產品,並經本院106 年度民聲字第45號證據保全裁定扣押在案。系爭產品經由LV鑑定後,確認均非LV所授權生產或販售者,侵害LV前揭權利。台灣樂金公司陳子儀身為台灣樂金公司樂金公司之負責人,依 22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自應與台灣樂金公司臺灣樂金公司之 23 前述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

主要爭點


一、商標法部分:

㈠系爭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

㈡系爭商品使用系爭商標有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系爭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而違反商標法第68條第3 款、第70第1 款規定?是否屬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


二、著作權法部分:

㈠系爭商標、Speedy包外觀及Monogram Multicolor 之彩色外觀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

㈡台灣樂金公司於系爭商品使用系爭商標、Speedy包外觀及Monogram Multicolor 之彩色外觀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是否屬戲謔仿作(Parody)之合理使用?


三、公平交易法部分:

㈠Speedy包外觀、Monogram Multicolor 彩色外觀是否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品表徵?

㈡台灣樂金公司於系爭商品使用上開著名商品表徵,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5條規定?


 

資料來源: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商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