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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謝依婷 Ada Hsieh

案例重點摘要|影音課程係將思想或感情以連續影像表現之視聽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所製作之課程內容足以表現教師之創作個性,當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是影音課程係將思想或感情以連續影像表現之視聽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以後所錄製影音課程持續補充新的材料陸續錄製相關課程,所完成之新的影音課程是原影音課程之衍生著作,與原影音課程非屬同一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應以獨立之著作權保護之。


前言

所製作之課程內容足以表現教師之創作個性,當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是影音課程係將思想或感情以連續影像表現之視聽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以後所錄製影音課程持續補充新的材料陸續錄製相關課程,所完成之新的影音課程是原影音課程之衍生著作,與原影音課程非屬同一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應以獨立之著作權保護之。



事實經過

霓霓與A公司於105年3月14日簽立課程合作協議書,約定由霓霓至A公司錄製護理師、校護、高職護理之「兒科」、「產科」等影音課程及製作上課講義,並以A公司為著作人,而由A公司以網站行銷方式販售該影音課程及紙本講義。霓霓依協議書之約定,於105年4月14日至106年3月14日期間創作「兒科」、「產科」影音課程,而協議書有效期間至106年3月15日,因約定報酬不高,霓霓亦未就銷售所得取得利潤,故自107年起,雙方雖再以口頭協議由霓霓每年錄製課程供A公司行銷販售,惟已不再約定其著作權由A公司取得,而改由霓霓保有著作權,霓霓並依A公司要求於107年間創作「抱佛腳也要有技巧」、「兩性教育-性觀念」課程,及於109年間因新冠肺炎爆發而應A公司要求增錄「防疫新生活:COVID-19自我保護」課程,作為A公司廣告行銷用途。霓霓自106年3月16日起改為授權A公司使用、重製及銷售由其錄製之「兒科」、「產科」、「抱佛腳也要有技巧」、「防疫新生活:COVID-19自我保護」、「兩性教育-性觀念」等影音課程,且非專屬授權。嗣於110年4月8日霓霓以書面通知A公司就影音課程為終止授權,及A公司不得再使用霓霓製作之上課講義,詎A公司仍於其所經營之網站,持續使用、重製、銷售,而侵害霓霓就影音課程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遲至111年5月底時,方將影音課程下架停止販售。


霓霓主張A公司侵害霓霓106年3月16日後所錄製之影音課程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請求A公司賠償200萬元本息,是否有理由?


㈠查雙方對於影音課程為霓霓所錄製包含影像、聲音之課程內容等情並不爭執,而參以A公司於其所經營「AA網」網站上登載之影音課程,能透過固著於媒介物,經由電腦設備連續表現系列影像,同時產生視覺及聽覺之效果,此觀霓霓提出公證書及所附網頁資料即明,霓霓所製作之課程內容足以表現教師之創作個性,當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是影音課程係將思想或感情以連續影像表現之視聽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又霓霓主張一審對A公司侵害教材及講義紙本著作部分漏未審酌,霓霓不僅針對影音光碟部分主張侵害著作權,亦有主張紙本部分,請法院審酌等語,就此A公司陳稱依照合約第6條第1點,霓霓提供的原始教材素材是屬於霓霓,但A公司依據霓霓提供的教材或素材所製作之網路教材即合約課程,包含影音課程及紙本教材,相關智慧財產權全部歸A公司所有等語,而由協議書乙證1附件1:線上課程品質規範第1條約定「提供學員的教材必須完整,並符合上課內容」,可知本件影音課程包含紙本教材,其性質為語文著作,霓霓同意由本院第二審一併審酌。


㈡霓霓主張雙方間協議書已於106年3月15日期滿,並無續約,且雙方於107年間亦口頭協議影音課程之著作權由霓霓取得,故影音課程自106年3月16日起改由霓霓授權A公司使用、重製及銷售影音課程,且非專屬授權,A公司自應於收受霓霓於110年4月8日終止影音課程授權意思表示後,不得再行使用、重製、販售霓霓於106年3月16日後所錄製之影音課程,然A公司仍於110年4月9日持續於網路上登載影音課程,侵害霓霓就影音課程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請求A公司給付損害賠償等情,為A公司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1. 證人○○○於一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約自102年、103年間起至108年間任職於被告,職稱為「班主任」;我於105年間代表公司與霓霓簽署協議書,基本上A公司與任課教師都是簽立這種內容如協議書之制式化合約版本,有些特殊老師會改用特殊之合約;霓霓依協議書所應錄製之課程不只為「兒科」、「產科」,應該以合約內容為準,不限於護理師、校護這兩種針對護理師、學校護理師考試之課程,還包含其他高職健康護理等課;課程每年都會更新錄製,講義和教材通常老師都會做增補;我的印象中,與霓霓簽署之協議書期間屆滿後,是自動續約,A公司每年都會再請霓霓合作,錄製更新的課程,我們公版合約都會有自動續約的條文,這份為什麼沒有我就沒有印象,我的認知每年跟霓霓持續合作。依協議書第3條第3項、第6條第1項規定,合約課程之著作權即錄製完成之影音著作都是A公司所有,當時雙方簽立協議書時之意思是A公司用終點費買斷合約課程之著作權,沒有分潤之約定。協議書於106年3月15日屆至後,霓霓依照原本於105年3月14日簽立之協議書內容陸續錄製相關課程,約定鐘點費模式也一樣,我的認知著作權之約定仍舊照原本契約內容等語。 

  2. 次查,協議書固約定影音課程之智慧財產權屬A公司所有,惟協議書期限已於106年3月15日屆滿,雙方並未簽立新約,亦未自動續約,且各自主張擁有106年3月16日以後所錄製影音課程之著作財產權,已如上述,而就受命法官於112年1月9日準備程序所詢:「霓霓所提出上證1證人○○○於臺南市政府察局第一分局製作筆錄時,於承辦警員詢問:『合約期滿後,楊千慧是否有再與AA網公司以口頭或簽約契約方式合作?」時,其明確答稱:『有,她是口頭跟我們說還要跟AA網公司繼續合作。有關著作權之歸屬與前開合約規範內容相同,都是歸屬於AA網公司所有』等語,霓霓請A公司說明係『何人』與霓霓楊千慧「口頭約定繼續合作,並約定著作權歸屬於AA網公司所有」乙事,A公司訴訟代理人答稱:「無法確定當時是何人向楊千慧說的,因A公司公司人員有異動,且A公司公司有好幾位人員均有向楊千慧聯絡,又該些人員現都不在公司任職,故無法提供資料」等語,且A公司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就上開「何人」亦未提出傳喚證人之聲請,無法認定雙方於協議書期限屆滿後有口頭約定影音課程之著作財產權屬A公司所有。而霓霓就106年3月16日以後所錄製影音課程持續補充新的材料陸續錄製相關課程,所完成之新的影音課程是原影音課程之衍生著作,與原影音課程非屬同一著作,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以獨立之著作權保護之,其著作財產權屬於霓霓所有。

  3. 就霓霓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主張A公司侵害新影音課程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請求A公司給付106年3月16日至110年4月8日之損害賠償,惟因為A公司辯稱霓霓於上開期間有授權A公司利用新影音課程,且雙方不爭執霓霓每年就「兒科」、「產科」、「抱佛腳也要有技巧」、「兩性教育-性觀念」等影音課程都會更新課程內容重新錄製(上開不爭執事項第3點),霓霓並已領取A公司所支付之鐘點費,有A公司所提出之提出105年至110年錄課及支付明細表、105年至110年匯款紀錄可以證明,堪信為真實,A公司於106年3月16日至110年4月8日期間既無侵害霓霓著作財產權,故霓霓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4. 就霓霓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主張A公司侵害新影音課程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請求A公司給付110年4月9日至111年5月底之損害賠償,因為霓霓於110年4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A公司,其內容如上揭不爭執事項第4項所載,而A公司於110年4月9日後仍持續販售霓霓錄製關於更新後之校護課程之「兒科」、「產科」影音課程及護理師課程之「兒科」、「產科」影音課程,其明知霓霓已終止授權使用更新後之影音課程,猶加以販售,係故意侵害霓霓之著作財產權,霓霓主張A公司侵害新影音課程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依上揭法條規定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為有理由。其金額計算依A公司所提出之110年4月8日至111年4月6日護理課程訂單、110年4月8日至111年1月5日校護課程訂單,合計為531,415元(計算式:329,371元+202,044元=531,415),因A公司不能證明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爰以上開金額計算損害賠償。再者,由上揭被證1及乙證10可知,A公司於110年4月8日並無銷售,故沒有可扣除之金額。至於A公司於111年4月7日至同年5月底之護理課程、111年1月6日至同年5月底之校護課程是否有販售之事實,霓霓並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既未能證明A公司此部分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事實,霓霓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參考法條與實務見解

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所稱著作。視聽著作之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之類型,採取例示而非列舉規定,凡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具有原創性,並有一定之表現形式,且非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所列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均為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著上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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