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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謝依婷 Ada Hsieh

案例重點摘要|室內設計得為著作權法建築著作之保護客體,但應排除與建築著作本質無關之家具飾品擺設及慣用配置


「建築著作」則係指以任何有形媒介而具體呈現 之建築設計,因此建築著作所保護之範圍除整體形式外, 並及於空間之安排、組合與設計之要素,保護範圍不僅止於建築物之外觀,亦應包含建築物之內部結構設計。當室內設計與建築物結構緊密結合或依附於建築物內部,成為建築物內部空間不可區分或在居住使用

一、A飯店之系爭設計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建築著作」?


(一)室內設計得為著作權法建築著作之保護客體,但應排除與建築著作本質無關之家具飾品擺設及慣用配置:

  1. 按我國著作權法於81年6月10日修正時,於第5條第9款將「建築著作」獨立列為一種著作類型,並於第3條第1項第 5款「重製」定義,增訂「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 建築物者,亦屬之」,以擴大對建築著作之保護。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9款規定:建築著作,包含建築設計圖,及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所謂「其他建築著作」之具體內容,上開著作內容例示中雖未記載,然一般係指建築物以外之其他與建築 有關之著作,如具原創性之景觀工程、庭園造景、橋、 塔、墓碑、噴水池等具有藝術價值者。又所謂「建築」, 指具有可供人居住或使用之空間,固定於地面一定時間之 人造物;「建築著作」則係指以任何有形媒介而具體呈現 之建築設計,因此建築著作所保護之範圍除整體形式外, 並及於空間之安排、組合與設計之要素,保護範圍不僅止於建築物之外觀,亦應包含建築物之內部結構設計

  2. 所謂「室內設計」,係指對建物內部之任何相關物件,包 括牆、窗戶、窗簾、門、表面處理、材質、燈光、空調、 水電、環境控制系統、視聽設備、家具與裝飾品之規畫, 範圍廣泛。由於建築著作之保護核心在於具有原創性之建築「外觀」或「結構」之表達(參專家證人章忠信教授於原審之證述,原審卷二第126頁),透過三度空間之構造物,以表達作者在建築上思想感情之精神創作,而作為人 類居住使用之特定空間,依照房間居住之目的、舒適與安全性,室內設計會考量內部空間家具飾品之實用性或有其 慣用之安排與配置,倘某些特定設計要素與建築著作本質 無關或僅係應功能或實用上需求為之,即應排除在保護之外,以避免建築著作保護不當擴及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 功能性元素,或與其他著作(例如:圖形著作、美術著作 等)之保護範圍重疊而喪失其原有意義。因此,當室內設計與建築物結構緊密結合或依附於建築物內部,成為建築物內部空間不可區分或在居住使用上難以分離之一部分, 並透過其整體設計表達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而非僅為一般常見之室內慣用配置或與建築著作本質無關之家具飾品擺設,即得為「建築著作」而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

  3. 準此,室內設計之創作如在內部結構設計上具有原創性,且非屬常見之慣用配置或與建築著作本質無關之家具飾品擺設,即應受「建築著作」之保護。從而,B飯店以室內設計不具有固定形式,如受著作權法保護,將嚴重妨礙創新與陷人入罪之虞,核屬立法者有意排除等等,抗辯室內設計全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範圍,即不可採。


(二)系爭設計在家具飾品擺設上固具有原創性,惟此與建築著作之本質無關,並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

  1. 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所保護僅及於著作的 表達形式,而不及於該著作表達中所蘊含或想呈現的思 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 品,所謂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 一定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所謂原創性, 係指著作人之獨立創作,具備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足以 表現該著作之個性及獨特性,而非抄襲他人之著作物。又此原創性之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發明、新型、設計 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較高,亦即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 地步,僅須有少量之創意即為已足,惟如其精神作用之程度甚低,並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即無保 護之必要。又依前所述,建築著作保護之範圍固涵蓋具有原創性之室內設計,然應以與建築著作本質相關之外觀或內部結構設計為限,並不包含內部之家具飾品擺設或業界 慣用配置

  2. A飯店就OO酒店住房之系爭設計,係委請陳○○設計 師主持之十月公司進行設計,依雙方於98年3月25日簽訂委託設計契約書,其工作範圍包含:「①B4至B5電梯廳;②1F大廳、電梯梯廂;③5F多功 能廳、會議大廳、接待玄關、宴會廳、廁所、電梯廳、6F 飯店大廳、酒吧、西餐廳、戶外餐廳區、接待玄關、訂席 中心、廁所、電梯廳、開放廚房;④7至15F客房、梯廳、走道;16F三溫暖、健身房、商務中心、行政酒吧、中餐 廳、包廂、開放廚房、廁所、電梯廳。其工作內容包含: ①室內空間設計,包含平面配置圖例、天花圖例、地坪圖 例、隔間尺寸圖例、立面圖例、施工圖例、大樣圖例、色 彩計劃、材料選配;②傢俱設計,包含傢俱格調型式、材 質選配、施工圖例繪製、材料審核、打樣審核;③公共空 間及客房藝術品與擺飾品選配,包含配合室內設計建議藝 術品及裝飾品的擺放形式及地點、配合設計協助採購藝術 品及裝飾品等項目」。

  3. 關於OO酒店系爭設計之室內空間設計理念,依A飯店提出設計師之「房型設計創作之設計概念」說明:OO酒店房型設計,係採 「法國古典路易十六」融合「現代東方風之陳○○風 格」,其設計將西方設計概念結合東方哲學,以充滿深度之法國文化為設計主軸,並以巴黎城市為靈感,建立一個 充滿新舊混搭,且有人文底蘊之旅館。在客房部分,與法文一樣分出陰與陽之房間色調,並引進新藝術之概念,分 成前後兩進,圓形之深浴缸及典雅石材搭配充滿新藝術 (Art Nouveau)風格之鏡子,讓客人感受整個空間之新 藝術氛圍,而具有原創及獨特性。所謂新藝術,是興起於 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藝術運動,它所涵蓋的時間約從西元 1880年到西元1910年,影響範圍包括整個歐洲與美國。這 種風格中最重要特性為充滿活力、波浪形及流動之線條, 像是使傳統裝飾充滿活力,表現形式也像是從植物生長出 來。新藝術運動內容幾乎涉及到所有藝術領域,包括建 築、家具、服裝、平面設計、書籍插圖以及雕塑和繪晝。 當時的建築、工藝或工業產品等均採用「曲線」做為表現之方式,以別於傳統的式樣,而這些式樣大致上均取自大 自然,如蔓草、花卉、鳥獸、藤鞭等等。又依A飯店所 提西元2010年非凡新聞周刊、西元2011年天下雜誌專訪報 導,提及OO酒店「設計融合東西方美學」、「OO俯拾皆藝術、引領頂級飯店新浪潮」、「在法式文化的設計主軸下,每個空間都呈現不同 的法式觀點」等語。依此堪認系爭設計在客房之創作上應具有「設計融合東西方美學」或充滿新藝術(Art Nouvea u)風格及氛圍之獨特性,然此呈現方式究係在與建築著 作本質相關之內部結構設計,或僅為內部之家具飾品 設,仍應回歸其室內設計之表達形式作為有無建築著作原 創性之認定。

  4. 而依A飯店所提出之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放樣尺寸圖及傢俱設計圖,可知設計師為呈現創作設計理念所欲傳達客房內新藝術(Art Nouvea u)之風格及氛圍,即充滿活力、波浪形、流動線條或曲 線之設計方式,主要係採用特別設計之凸型床頭版、連接 天花板及圓形洗臉台之可旋轉長型鏡面、商務桌及旁邊之 椅子、壁面圓形梳粧鏡及置放漱口杯木製平台、方型燈罩 之檯燈、床頭旁桌面四邊立體邊框木製之事務櫃、休息區 之造型沙發及圓形立燈、衣櫥木製門板等家具或擺設,作為室內設計創作概念之具體表 達形式。其中「凸型床頭版」、「連接天花板及圓形洗臉 台之可旋轉長型鏡面」、「壁面圓形梳粧鏡及置放漱口杯 木製平台」、「商務桌旁椅子」、「方型燈罩之檯燈」、 「桌面四邊立體邊框木製之事務櫃」、「造型沙發及圓形 立燈」、「衣櫥木製門板」等家具,復為設計師為系爭設 計所特別繪圖設計之訂製品,並非採購自市面上之現品, 此有A飯店提出之家具整理表含設計圖面可參。因此,從室內空間整體設計觀之,在OO酒店客房內之家具設計及選用方面,雖足以展現出設計師對於室內藝術美感之個性及獨特性,並得使相關消費 者感受到設計師所欲傳達充滿新藝術之風格或氣氛,而具有原創性,然上開家具及擺設本可隨意移動或與房間結構分離,且由家具及擺設所形成之藝術美感亦與建築著作之 本質無涉,並非屬建築物內部結構或使用上難以區分之一部分,依前所述,自難認受建築著作所保護(A飯店於 本院更審中僅主張系爭設計為建築著作,並未主張其他著 作,至於上開家具或擺設之特殊造型或藝術圖案如具有原創性,是否受美術著作或其他著作之保護,則係另一問 題),尚難認因系爭設計而展現出建築著作之原創性,即 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

  5. 至依A飯店所提出之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放 樣尺寸圖,固可見系爭設計所呈現之整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 設備規劃、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等室內空間設計項目。惟 觀諸上開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放樣尺寸圖等, 僅係就室內表面裝潢設備之配置及家具尺寸之規畫,與建築著作係以透過外觀或結構設計為原創性之表達無涉,且 以一般飯店、酒店等旅館之房間內部設計而言,通常受限於房間大小及主管機關所要求應具備之空間設計及設備規 畫,例如:有獨立或乾溼分離浴廁設施且鄰近出入門口、 衣櫃設於浴廁對面、睡床方向與出入方向垂直、電視擺設 於床舖對面、出入口前通道可貫穿房間、設有採光窗戶或 落地窗、床邊設有矮桌或矮櫃、小型沙發或座椅、寫字檯 或書桌、mini吧、冰箱、鏡子或穿衣鏡、檯燈或立燈等照 明設備之配置及擺放等等,均屬一般旅館、酒店業者為使 消費者便於住宿使用,為配合房內有限之使用空間常見或 慣用之整體佈局設計或客房設備。況上開客房設備之要求,關於照明裝置、衣櫃間、床具及寢具、客房家具、mi ni吧、衛浴器具等設備,亦為主管機關授予星級飯店評鑑 所需之必備基本項目,此有B飯店所提交通部觀光局頒佈 之星級旅館評鑑要點之附表「星級旅館建築設備評鑑基準 表A式」附卷可佐。因此,系爭設計所呈現之室內空間設計即整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規劃、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等,均與常見之飯店房型 佈置與規劃並無不同,並無法如同設計師在家具設計及選 用上得以表現出充滿新藝術風格或氣氛之獨特性,即難以 展現出建築著作之原創性。

  6. 準此,B飯店抗辯OO酒店之系爭設計為業界常見慣用配 置,或與建築著作本質無關之家具及擺設,不具有建築著作之原創性,即屬可採,應認系爭設計並非屬著作權法所 保護之建築著作。從而,A飯店主張系爭設計為建築著作,B飯店不法重製而侵害A飯店之著作財產權,核屬無據,並非可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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