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具有原創性之「表達方式」,而不及於創作之構想或觀念。】
#行事例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 「109學年度學測班行事曆」、「109學年度指考班行事曆」,整體外觀為表格,其左側為109年8月至110年7月之月曆,最右欄之「重要特定日」記載國定假日、學測、指考、考前衝刺時間,中間「重要行事」欄記載開班、週考、段考、學測、模擬考、段考、複習考之時間或進度,均係單純陳述考試進度,並非情感之表達,僅係「思想」而非「表達」,並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
#公告作息表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 「公告」、「作息表」分別係陳述補習班對學生上課期間規範之內容、生活作息之規定,並無情感之抒發,均屬「思想」而非「表達」,均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而「學測班週考預定進度範圍表」、「指考班週考預定進度範圍表」、「學科能力測驗模擬考」、「段考進度範圍表」、「複習考進度範圍表」外觀均為表格,其內容均記載各學科每週或每次考試之範圍,非情感之表達,僅係「思想」,並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
#學生公約屬著作權所保護之著作 學生公約之內容觀之,可知上訴人主張其依豐富辦學經驗,改變過去警訓意味強烈,以「訓保規則」管理同學班級活動,改以循循善誘輔導學生之班級經營理念,而創作出該學生公約,並首創學生公約三大架構即「教室管理規定」、「曠缺考勤規定」、「行為舉止規定」,亦即上訴人針對所遭遇過的班內學生常見不當行止,諸如影響自修環境之維護、干擾學生專心修習課程、影響補教老師教學、破壞團體上課氣氛秩序及有損學生誠正篤實之考試舞弊等行為,統整教室管理規定、曠缺考勤規定及行為舉止規定三大架構,與學生約法三章,且為兼顧補習班上課秩序及學生言行之正視但應避免表達過度嚴厲、苛刻,曾為國文老師之上訴人更特意琢磨用字遣詞、句型,透過文字及編排展現上訴人創意及國文教學背景底蘊,並非為單純機械式之描述,已將其創作學生公約之上開三大架構之思想,以文字清楚地表達,且有原創性,堪認上訴人之學生公約符合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語文著作。
又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思想之表達,並非思想本身,相同之學生公約於描述時可能存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如以不同的文字表達,而展現作者一定之個性及獨特性,自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本件上訴人之學生公約既具有原創性,並不因有其他學生公約在上訴人之學生公約之前已存在,或上訴人並非其學生公約之第一手創作人而有任何影響,更可徵上訴人之學生公約確實係上訴人投入創意完成,且顯與他家補習班之學生公約,有不同表達方式、風格,整體觀念亦不相同,而具備原始性及創作性,亦足以藉由上訴人之文字敘述及組織結構、編排次序、單元章節之安排,具體表現上訴人之班級經營理念,以及使班級事務運作順暢、令學生達到預期學習效果之規劃、思想,故上訴人之學生公約依法當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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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具有原創性之表達方式而不及於創作之構想或觀念 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凡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具有原創性,及一定之表達形式,且非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所列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所謂之原創性者,包括原始性與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係指該創作足以表達著作人之思想、感情,且與先前存在之作品,具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創作人之個性及獨特性而言。又按依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為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明定。是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創作內容必須已形諸於外部,具備一定外部表現形式,方合保護要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 第172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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