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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頻道誰的?從這起判決看「平台所有權」怎麼認定

  • 作家相片: 謝依婷 Ada Hsieh
    謝依婷 Ada Hsieh
  • 3月29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YouTube頻道誰的?從這起判決看「平台所有權」怎麼認定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59號  ​  案件背景  本案為原告A(知名網紅「波O王」)與被告B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其經紀公司)之間因演藝經紀合約而起的訴訟。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分潤及大陸地區業配款項,構成違約,故終止合約並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被告則反訴原告亦有違約行為,並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YouTube頻道分潤及返還頻道所有權與「波O王」名稱之使用權等。

YouTube頻道誰的?從這起判決看「平台所有權」怎麼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59號

案件背景

本案為原告A(知名網紅「波O王」)與被告B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其經紀公司)之間因演藝經紀合約而起的訴訟。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分潤及大陸地區業配款項,構成違約,故終止合約並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被告則反訴原告亦有違約行為,並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YouTube頻道分潤及返還頻道所有權與「波O王」名稱之使用權等。

1.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什麼?

本案主要圍繞在原告A(藝名波O王)與被告B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演藝經紀合約糾紛。爭議點包括B公司是否遲延給付原告分潤、是否應給付原告大陸地區業配分潤、原告是否得以B公司違約為由終止合約並請求違約金,以及雙方對於YouTube頻道「波O王Potter King」(後更名為「波O王好帥」)的收益分配、所有權及「波O王」名稱的使用權等問題。雙方皆主張對方有違約行為,並據此提出本訴與反訴。

2. 法院在本訴部分(原告請求B公司給付違約金等)的判決為何?

法院判決被告B公司應給付原告A新臺幣壹佰萬元違約金,以及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法院認定B公司有遲延給付原告分潤的違約行為,且原告依合約規定終止合約有理,因此支持原告請求違約金的主張。原告其餘關於111年5月分潤及懲罰性違約金以外的請求則被駁回。

3. 法院在反訴部分(B公司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YouTube頻道分潤等)的判決為何?

法院駁回反訴原告B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但判決反訴被告A應計算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日止在YouTube頻道「波O王Potter King」(已更名為「波O王好帥」)上的分潤。法院認定原告已合法終止合約,故駁回B公司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的反訴。然而,基於雙方合約及附約的約定,法院認為原告有義務提供該YouTube頻道在合約期間內的分潤計算報告給B公司,但關於實際給付金額的部分,則待計算報告提出後再行判決。

4. 關於大陸地區業配分潤,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法院認定原告依系爭A合約請求B公司給付107、108年間大陸地區業配分潤新臺幣60萬元有理由。法院採信了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證明B公司已收到相關款項並承諾支付分潤,即使款項尚未匯回臺灣或進入B公司帳戶,也不影響其給付義務。B公司提出的計算明細因缺乏證據支持且與證人證詞不符,未被法院採納。

5. 法院為何認定B公司遲延給付分潤構成違約?

法院採信了證人證詞及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認定雙方雖無書面約定,但確實存在每月25日按月給付前月收入明細及分潤的慣例。B公司自111年1月起連續數月遲延給付原告數十萬元的分潤,且需要原告主動詢問、催討甚至發函才陸續給付,此行為已構成嚴重違反合約約定的給付義務,因此認定B公司違約。

6. 針對YouTube頻道「波O王好帥」的收益與所有權,法院的看法是什麼?

法院認定依附約2及系爭B合約的約定,在合約期間內,若該YouTube頻道收入超過一定金額,B公司有權按比例分配收益。雖然原告主張雙方有合意該頻道收益全歸原告所有,但法院基於合約條文及證人證詞,認為此主張難以採信。因此,法院判決原告應計算合約終止前的頻道分潤給B公司。然而,對於頻道的所有權,法院認為系爭B合約已明確將「由甲方協助創設之網路平台」的所有權歸屬B公司,而該YouTube頻道是原告在簽約前自行創設,不屬於此範疇,因此駁回B公司要求交付該頻道及合約終止後收益的主張。

7. 法院如何看待「波O王」名稱的使用權?

法院認為依系爭B合約第2條第4款的約定,「波O王」名稱的權利歸屬於B公司的前提是該名稱是因本合約而經甲方「規劃設計生產製造」。由於「波O王」是原告在簽約前即已使用的綽號及YouTube頻道名稱,並非B公司規劃設計生產製造,因此相關權利應歸屬於原告。法院駁回B公司禁止原告繼續使用「波O王」名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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