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花藝作品,依自己的思想選擇花材、顏色、大小、擺放角度,並按自己的創意及美感,應用處理不凋花的佈局、技巧,而以手工製作獨立完成花藝作品,此觀所製作的花藝作品與花藝作品並不完全相同即明,足見已藉由上開花材組合、構圖、位置產生視覺美感,核與美術著作所要保護者乃視覺的藝術,追求鮮明的視覺藝術內容及表現形式相符,且有創作人個人思想、感情的表現,應認具有原創性。現代科技進步,連智慧型手機都已建置不同的拍攝模式可供選擇,因此評價某攝影著作是否具有「創作性」,不能再以傳統的攝影者是否有進行「光圈、景深、光量、快門」等攝影技巧的調整為斷,而應認只要攝影者於攝影時將心中所浮現的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對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創作者的思想、感情而具有創作性者,即應賦予著作權的保護。
事實經過
小美開設「OOOO」工作室,主要營業項目為花藝教學與準備證照考試的授課,小禎是學員其中之一,並在小美指導下完成的花藝作品;小美於授課期間,得到小禎同意後就小禎所完成的花藝作品拍攝照片,該等照片係小美運用角度、光線、色調、焦距等巧思所拍攝而成,足以展現小美的原創性,具有小美個人獨立創意而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該等照片屬於小美的攝影著作,而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詎小美於109年6月間發現小玉未經其同意,至遲於同年5月27日開始,在其Facebook粉絲專頁「XXX」上公然張貼小美上開就小禎的其中6件花藝作品所拍攝的6張照片,並用以宣傳及招生,甚且將小美在6張照片上所標示的「ABCD」字樣刪除,並聲稱6張照片是「春季班學長姐的作品」。小美立刻告知小玉,其所公開展示的照片為小美所拍攝,照片中的花藝作品亦非小玉或其所指導的學生所創作;小玉承認6張照片乃小禎所提供,而非其所授課的學生所做,甚至向小美告知小禎提供6張照片時,其上的「ABCD」字樣就已經被刪除,使他人無法辨識6張照片為小美的著作,嗣小禎亦坦承是因小玉的作品不多,才會將小美所拍攝的6張照片提供給小玉用於招生宣傳。小禎小玉未經小美同意或授權,即將6張照片的重製於小玉的XXX臉書專頁上,使其在網路上得以在公眾間流通,並向不特定人展示6張照片,自已侵害小美就6張照片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散布權。
㈠小禎在小美花藝教室經小美講授所製作的花藝作品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如果是,花藝作品的著作權人為何人?
小禎固為小美花藝教室的學員,於課堂上完成的花藝作品均由小美事先準備的花材、工具所製作完成,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證人即同為小美花藝教室花藝證照課程的學員尤○○於言詞辯論時到庭具結證稱:其於108年1、10月間至109年5、6月間有參加小美所開設的花藝證照課程,課程項目都是針對花藝作品的操作,小美在上課前會告知如何操作,教授技巧、佈局,小美一定會教要如何做,光聽花型不知道是什麼,之後再依小美提供的花材去製作,每一次都會提供作品照片讓其做參考,但花藝作品會不會每一次都展示,其沒有特別注意;聽完小美教學後,其會選擇要的顏色、花材,會詢問老師可不可以,也可以加入自己的創意,不會完全仿照小美提供的照片或成品,其是去學技巧,不是單純仿照等語,可知小美在每次花藝課程仍會講解說明如何操作、技巧、佈局,並多會提供作品照片,再由學員依照小美上開教授的操作方式、技巧、佈局,並依小美事先準備的花材、工具製作花藝作品,惟學員在製作過程中仍可依照自己的思想選擇花材的種類、顏色、大小、數量,以及相關配件、裝飾物、緞帶等,並添加自己的創意,並非完全仿照小美所提供的作品照片或成品。
又花藝作品雖為小禎於小美花藝教室課堂上接受小美的指導所完成的花藝作品,然觀諸小禎所創作花藝作品照片(即6張照片),小禎係依自己的思想選擇花材、顏色、大小、擺放角度,並按自己的創意及美感,應用處理不凋花的佈局、技巧,而以手工製作獨立完成花藝作品,此觀小美所製作的花藝作品與花藝作品並不完全相同即明,足見小禎已藉由上開花材組合、構圖、位置產生視覺美感,核與美術著作所要保護者乃視覺的藝術,追求鮮明的視覺藝術內容及表現形式相符,且有創作人個人思想、感情的表現,應認具有原創性;因此,小禎在小美花藝教室經小美講授所製作的花藝作品自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且小禎為獨立創作花藝作品的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
至小美雖主張花藝作品均係依照小美逐項解說步驟及設計理念教導後模仿操作作成,自無創作性可言,非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縱認花藝作品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小美既全程參與花藝作品的創作過程,並指導、挹注小美個人精神思想及創作理念,則小美自屬花藝作品的共同著作權人等語。惟觀諸小禎與小美及其他學員所完成的花藝作品,顯見小禎與小美及其他學員所完成的該等作品,仍有花材、顏色、大小、相關配件、裝飾物、緞帶的差異,整體構圖亦不完全相同,可見其等的創作構思及表達方法不同,自難認僅因小美的教導即認小禎的花藝作品是完全仿襲小美的作品而不具有原創性;況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乃觀念、構想的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的本身,小美於授課過程中僅講授如何操作、技巧、佈局,給予觀念上的指導,實際上仍由學員即小禎吸收小美授課內容後,重新詮釋相同想法或觀念,依照自己的思想選擇花材的種類、顏色、大小、數量,以及相關配件、裝飾物、緞帶等,並添加自己的創意,縱小美就部分作品有協助調整的情,亦難認就花藝作品除觀念的傳達外,尚有與小禎共同創作花藝作品的情事。是小美上開主張,顯屬無據,尚非可採。
參考法條與實務見解
按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美術著作均屬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的精神上作品,而所謂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的表現,且有一定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而此所謂原創性的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的發明、新型、設計專利所要求的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較高,亦即不必達到完全獨創的地步。即使與他人作品酷似或雷同,如其間並無模仿或盜用的關係,且其精神作用達到相當的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及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惟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很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的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參照)。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的著作外,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均係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而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的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以表達著作人內心的思想或感情,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的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的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的個性或獨特性的程度為已足。再按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的人;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著作,其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8條及第1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小美就花藝作品所拍攝的6張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如果是,小禎是否有權利用6張照片?
小禎為花藝作品的著作權人,業如前述,而證人尤○○具結證稱:就其所知,學員都知道小美會幫來上課的學員拍攝照片,且都有同意,做完作品時,小美會說什麼時候要拍攝或要不要當天拍,以其自己的經驗,原則上小美每次拍攝時都會詢問,小美不會自己拿別人的作品去拍攝;其有部分課程跟小禎一起上,其最後一次去上課時,小禎在做考試的捧花,其有聽到小美跟小禎說幫妳拿進去拍,小禎當下的反應是剛考完是鬆一口氣的感覺,並沒有拒絕小美拍照的意思;小美提供給學員的花藝作品照片一開始沒有加上他工作室的LOGO、標示,但後來有等語,可知小美會為其花藝教室學員製作完成的作品拍攝照片,拍攝時亦會取得學員的同意,且提供給學員的作品照片,後來均有加上小美花藝教室的LOGO、標示。再由小美所提供其與小禎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觀的,小禎於小美傳送作品照片後,會回覆小美「妳拍的好美呀,喜歡~」、「哇~你也拍的很棒耶,還有來一張細部特寫」、「謝謝小魚,玫瑰花有拆瓣和沒拆瓣真的差很多耶,拆瓣後的玫瑰好美唷」、「謝謝小魚~現在換這邊,光線十足很好取光拍照,太棒了」、「拍得很美謝謝你,攝影課上得還順利嗎」、「藍色胸花開的太小,2個放在一起的比例差好多」、「我老公說看能否以後不要把窗簾拍進去,看能否像以前在小教室那樣用個背景圖…」、「這張照片,人體比例佔太多,我有截圖一些,你在看要不要放Logo上去」等語,並曾主動向小美表示「小魚~剛才拍得照片再麻煩傳給我唷,謝謝你」、「然後昨天的瀑布花照,今天有空請幫我拍,再麻煩給我有上logo和沒上logo的照片,謝謝你」、「妳拍的更專業,期待妳明天拍的美照,先謝謝妳」、「小魚~高腳花器作品能否由上往下的角度再拍一張給我,謝謝妳」等語,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小禎明確知悉小美會為其於課堂上製作的花藝作品拍攝作品照片,在小美傳送作品照片時,均表達感謝、讚美的意,甚且曾主動向小美索取照片或請小美有空時幫忙拍攝照片,倘小禎從未同意小美就其花藝作品拍攝照片,豈有主動向小美索取照片或請小美有空時幫忙拍攝照片的理,堪認小禎業已同意小美就其課程上製作完成的花藝作品拍攝照片甚明。是小禎辯稱其並未同意小美就花藝作品拍攝照片等語,顯與事實不符。
現代科技進步,連智慧型手機都已建置不同的拍攝模式可供選擇,因此評價某攝影著作是否具有「創作性」,不能再以傳統的攝影者是否有進行「光圈、景深、光量、快門」等攝影技巧的調整為斷,而應認只要攝影者於攝影時將心中所浮現的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對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創作者的思想、感情而具有創作性者,即應賦予著作權的保護。又6張照片係由小美所拍攝,業經小美提供照片的原圖資料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小美係為小禎的花藝作品拍攝作品照片,非抄襲他人而來,具有原始性甚明,且6張照片雖係對花藝作品的靜物拍攝,但小美將心中浮現的想法,而於過程中,選擇拍攝位置予以布置,並運用光線、色調、焦距,選擇拍攝角度後加以拍攝,並非單純僅為實體物的機械式再現,應可認已符合著作權法創意程度的要求,具有創作性。因此,小美就花藝作品所拍攝的6張照片係經小禎同意後所拍攝,且6張照片具有原創性,小美於創作完成時即就6張照片享有著作權。另小美雖為6張照片的著作權人,惟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小禎經小美授權後亦有權利用6張照片。
再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固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的範圍依當事人的約定,惟其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依小美與小禎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所示的內容,可知小美僅係單純提供其為小禎拍攝的作品照片予小禎,別無任何向小禎表示讓與該等照片著作財產權的文字,且觀諸6張照片,除如附件編號3、5所示的照片小美主張漏未標示小美花藝教室「ABCD」的LOGO外,其餘照片均有標示小美花藝教室「ABCD」的LOGO,此即著作權法第13條所稱在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上表示著作人的本名,倘小美有將6張照片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小禎的意思,豈有仍在該等照片標示其LOGO的理,已難認小美有將6張照片的著作財產權讓予小禎的意思。又小禎曾在截圖修改小美所提供的作品照片比例的後,詢問小美要不要再加其LOGO上去,足見小禎知悉小美始為該等作品照片的著作權人。而在小禎將6張照片提供予小玉公開張貼在XXX臉書專頁後,由小美與小禎的LINE對話內容截圖,小美明確向小禎表示「我是授權給妳,不是授權給妳的朋友」、「如果使用請重新拍照」,益徵小美僅係將6張照片授權予小禎使用,並無讓與著作財產權的意思;另由小美與小玉的對話內容截圖觀的,小美係告知小玉所張貼者為其花藝教室拍攝的照片而要求小玉刪除,其中所提及「照片是我們『給』小禎小姐,照片上有我們的logo,但卻故意洗掉」,明顯僅為「提供」照片,而非讓與照片著作財產權的意。此外,依小禎所提供其他學員與小美花藝教室的對話內容,固提及「我們也會幫您拍攝作品集照片,照片檔案也都會給您。」、「拍攝作品及不會另外收費唷」、「是贈送給證照班學員的」,惟內容僅在強調會拍攝作品集提供給學員及不另收取拍照的費用,其中所提及「贈送」是否即為讓與作品集照片的著作財產權的意,實有不明,自難以此即認小美有一概將為學員所拍攝的作品照片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學員的意思。是以,小禎辯稱小美已將6張照片的著作權讓與小禎等語,顯屬無據。
參考法條與實務見解
按「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的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的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的美術著作;而「攝影著作」係指以固定影像表現思想、感情的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的製作方法所創作的著作。將他人的美術著作予以拍攝成照片,即涉及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豁免規定或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仍應得到該著作的著作權人授權方屬合法。準此,經他人同意拍攝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著作而得的照片如具原創性,自同屬著作權法所稱的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且該美術著作與攝影著作即分屬兩個獨立的著作,各自享有著作權。
㈢小禎將6張照片提供予小玉公開張貼在XXX臉書專頁供招生使用,是否有侵害小美就6張照片的著作權?
小美於拍攝6張照片後,即將該等照片傳送予小禎,再由小美曾向表示小禎表示「我是授權給妳,不是授權給妳的朋友」等語,堪認小美有授權小禎得於自己使用的範圍內利用6張照片;而揆諸前揭規定,小禎雖有權利用6張照片,惟未經小美同意,不得再將6張照片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又小禎未經小美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將如附件編號1、2、4、6所示的花藝作品照片上標示小美花藝教室的LOGO刪除後,將6張照片重製傳送予小玉公開張貼在XXX臉書專頁供招生、宣傳使用,有XXX臉書專頁截圖在卷可參,自屬侵害小美就6張照片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至小禎雖辯稱其係為自己使用,並非轉授權小玉使用等語,而依小禎及小玉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提及「作品照價格會另外放記事本,若有售出再給妳二成」,固可知小禎於小玉的花藝教室同時有販售自己花藝作品的情事;惟小禎於上開對話中亦提及「作品照不會放任何Logo,到時需要妳再放Mantangel」,且小玉公開張貼6張照片在XXX臉書專頁時,其貼文內容係記載「以下都是春季班學長姐們的作品,歡迎新同學們加入唷」,再依小美與小禎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知小禎在小美質疑小玉張貼6張照片供招生、宣傳使用時,係告知小美「你不要誤會了,我朋友那邊的作品不多,所以才授權讓她使用,請你不要放在心上」,足見小禎除為自己使用6張照片外,確實亦將6張照片轉授權予小玉,供小玉經營的XXX花藝教室招生、宣傳使用自明。
參考法條與實務見解
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6條的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的約定,其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著訴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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