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延期後還能解約嗎?法院怎麼認定「已履行完畢」的合作關
- 謝依婷 Ada Hsieh
- 3月29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演唱會延期後還能解約嗎?法院怎麼認定「已履行完畢」的合作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119號
案件背景
本案為原告A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間因委刊單所成立之契約(以下簡稱系爭契約)所生的返還款項事件。原告主張因被告給付遲延、未依約履行,以及主張已合法解除或終止契約,故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150萬元及違約金75萬元。被告則抗辯雙方已合意將演唱會延期,且被告已依約履行完畢,原告之解約或終止均不合法,並主張原告之行為構成權利濫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
系爭契約(委刊單)的性質應如何認定,是委任契約還是無名勞務契約?
雙方是否曾合意延期系爭契約中演唱會的舉辦日期?
被告B是否已履行系爭契約中約定的勞務及服務?
原告A企業以存證信函解除系爭契約是否合法?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的150萬元是否有法律依據?
原告請求被告支付75萬元違約金是否有契約依據?
法院如何認定系爭契約的性質?
法院認定兩造間簽訂的委刊單具有無名勞務契約的性質。理由是契約內容約定被告需為原告提供勞務,處理合作內容中各項事務,符合勞務契約的特徵。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非法律所定契約種類的勞務契約,應適用關於委任的規定。
雙方是否就演唱會日期達成延期合意?法院的判斷為何?
法院認定雙方已就演唱會延期至民國112年12月22日達成合意。法院主要根據雙方員工在LINE群組的對話記錄,顯示原告在被告告知演唱會可能延期時並未反對,後續亦持續詢問演唱會進度,甚至在原告主張應於同年7月2日前舉辦後,仍與被告討論規劃事宜,因此認定原告默示同意延期。
法院認為被告是否已履行契約義務?
法院認為被告已履行系爭契約中約定的勞務及服務。理由是被告在宣傳海報、活動宣傳影片、演唱會現場均有露出原告品牌,且演唱會期間主持人多次提及並感謝原告的贊助,另有多家媒體報導及社群貼文標註,這些均證明被告已依約履行合作內容中關於品牌曝光的項目。
原告以遲延給付為由主張解除契約,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不支持原告以遲延給付為由主張解除契約。理由是原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雙方原先約定演唱會應於民國112年7月2日前舉辦,且雙方已合意將演唱會延期至同年12月22日,而被告也已如期舉辦並履行相關品牌曝光義務,因此並無遲延給付的事實。此外,原告也未在主張解除契約前,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履行。
原告依委任關係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款項,法院的看法為何?
法院認為原告依委任關係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款項亦無法律依據。雖然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得隨時終止,但終止是使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與解除契約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同。且原告在被告已履行完畢契約內容後才主張終止,亦不符情理。
關於原告請求的違約金,法院如何判斷?
法院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75萬元違約金的請求。理由是雙方並未明確約定履行期間,且已合意延期,被告也已履行契約內容,並無違約情事。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違約事實,因此無權依契約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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