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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謝依婷 Ada Hsieh

公平會裁罰|以公司代表人在他公司從業經驗作為自身的營業實績,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服務之品質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明晉公司創立迄今已存續經營逾18年且具有豐富的保險理賠代辦業務經驗,相較其他同業更為值得信賴,但實際上110年2月廣告刊登時明晉公司才創立約2年,卻以其代表人在他公司從業18年的經驗作為自身的營業實績,因此廣告刊載明晉公司的存續期間及資歷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服務之品質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會在112年5月10日第1648次委員會議決議,明晉社會企業有限公司於L型文件夾及自身網站宣稱「18年以上專業理賠經驗」、「秉持19年專業理賠」等用語,惟查該公司設立時間為108年2月22日,顯與事實不符,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明晉公司創立迄今已存續經營逾18年且具有豐富的保險理賠代辦業務經驗,相較其他同業更為值得信賴,但實際上110年2月廣告刊登時明晉公司才創立約2年,卻以其代表人在他公司從業18年的經驗作為自身的營業實績,因此廣告刊載明晉公司的存續期間及資歷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服務之品質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事業營運的資歷和存續時間往往會影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品質、內容的評價,甚至成為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的重要因素,因此事業在刊登資歷及存續時間的廣告時,要確保相關資訊符合事實,以免誤踩廣告不實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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