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網紅、直播主等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或服務日益普遍,為防範網路廣告不實情形,公平會已經在112年2月15日第1637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這次修正主要是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如果涉有廣告不實,將被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另外,也新增例示網路廣告違法行為態樣的案例,讓業界更清楚明瞭。
公平會表示,廣告主不得為不實廣告,否則將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網紅等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是賣家身分,消費者看到的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如果內容涉有不實,此時網紅都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予以開罰。
即使網紅不是賣家身分,而是在幫廠商代言,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此時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的身分,如有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亦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之民事責任。而且,如果網紅明明知道內容不實,仍然和廠商故意共同為不實廣告,網紅和廠商還是會同時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處罰。
公平會呼籲,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的身分,均應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提醒勿踩廣告不實紅線。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網路廣告不得有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一)廣告所示價格、數量、品質、內容及其他相關交易資訊等與事實不符。例如:服飾業者於自身網站及購物網站銷售瘦身商品,不實表示「穿著就能瘦、不用特意節食」等語。
(二)廣告內容及交易條件發生變動或錯誤須更正時,未充分且即時揭露,而僅使用詳見店面公告或電話洽詢等方式替代。例如:流通業者於自身網站刊播商品促銷活動廣告,但於活動期間變更促銷商品之品項或型號,卻未充分即時揭露。
(三)廣告就贈品(或贈奬或抽獎)活動之內容、參加辦法等與實際不符;或附有條件、負擔或其他限制,未予以明示。例如:直播主為促銷其商品或服務,於YouTube直播抽獎活動廣告,未同時揭露獲獎後,領取獎項資格之限制條件。
(四)廣告就重要交易資訊及相關限制條件,未予明示或雖有登載,但因編排不當,致引人錯誤。例如:電信業者於社群網站刊播電信資費影音廣告,就資費優惠之限制條件,因字體細小、顏色淺淡、畫面變動等綜合因素,以致消費者無法明確知悉該限制條件之內容。
(五)廣告使人誤認商品或服務已獲政府機關或其他專業機構核發證明或許可。例如:家電業者於自身網站或購物網站刊播電器商品廣告,宣稱具有節能標章,但實際未曾獲得或已逾期失效;或宣稱能源效率等級但已變更較低等級。
(六)廣告內容提供他網站超連結,致消費者就其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內容或來源等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例如:家電維修業者於自身網站提供冷氣機原廠網站超連結,使消費者誤認其為原廠分駐各縣市之維修服務站,或與原廠具授權或代理關係。
(七)廣告提供禮券、買一送一、下載折價優惠券等優惠活動,但未明示相關使用條件、負擔或期間等。例如:網紅為銷售其商品或服務於Instagram刊播商品優惠活動,未完整揭露活動限時限量或不適用之購買商品範圍等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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