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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謝依婷 Ada Hsieh

二次創作&合理使用

已更新:2022年3月9日




近期有許多新聞網路紅人、Youtuber或KOL都發生未取得授權進行二次創作,即改作他人原作產生衍生著作,並使用該衍生著作主張合理使用的事件,我們可以從這事件來討論什麼是二次創作?什麼是合理使用?而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衍生著作是什麼?

「二次創作」,在著作權法上指的是將原著作改作所產生的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的定義,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若就原著作改作的創作為衍生著作,是以獨立著作來保護。須特別注意的是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的權利

合理使用是什麼?判斷基準?

首先說明,在著作權法的立法意旨已經開宗明義表述說明,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別制定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權益,但仍須調和並兼顧社會公共利益,為此著作權法規範特定情況就著作人的權益做出例外規定,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著作權人的著作,就是所謂「合理使用」,並且利用人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包含著作人的姓名、名稱

著作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作為判斷基準事項如下: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須要特別注意的是,「以營利為目的」,並非僅指經濟上利益可立即實現為限,也包含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延後發生的利益,例如:增加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均屬「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在著作權法上的合理適用情事如下:

1.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

2.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

3.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

4.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

5.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1)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2)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3)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6.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1)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2) 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3) 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7.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8.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

9.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

10.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11. 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

12.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

13.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14.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

15. 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16.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

17.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

18.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19.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20.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21.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22.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綜上所述,著作的改作權是著作權人專有,原則上著作的任何利用(包含商業目的、非營利教育目的)都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及授權,「合理使用」並不是侵害著作權的免死金牌,並非擅自利用後,再主張合理使用逃避授權此環節及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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